案例:
我市某小區有一戶居民占用小區公共自行車車棚,搭建成了自家的儲藏室,周圍鄰居意見很大,但業委會、物業公司多次協調,該住戶都不肯自行拆除。此時業委會能否代表小區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
由于業委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所以,它不能代表小區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業主之間,一旦矛盾升級,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出面協調往往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實在不行。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點評:
根據鄭州市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的規定。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現實生活中也常常會出現一戶侵權,家家有意見,但又礙于情面不愿出頭,或是由于侵權者太過蠻橫,而拒不停止侵害的現象,此時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出面,是一條很好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