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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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2007年6月22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強城市養犬管理,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制定狂犬病突發疫情預防、控制預案。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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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孫女士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購買了某處商品房的頂層,同時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當年的物業服務費。入住后兩個月雨季來臨,幾場大雨之后,孫女士發現天花板有水洇濕的現象,后來竟然發展到漏雨的地步,孫女士于是找到物業管理公司報修。物業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重新在樓頂進行了防水處理。孫女士此時已經對現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經過和開發協商后準備換房,但是雙方對漏雨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產生了爭議。 孫女士認為自己購買房屋就為了居住,現在因為漏雨無法居住,并且自己進行的裝修也遭到破壞,她認為這是開發產商造成的,所以不打算再交納第二年的物業管理費和供暖費。 開發商認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質量問題是事實,也愿意賠償孫女士部分經濟損失,但是他們認為自己已經同意對孫女士調換房屋,自己和孫女士之間沒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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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托欠物業費到底侵害了誰的利益 在涉及此問題之前,我們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物業公司的性質,即它是按合法程序建立,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為業主和租戶提供綜和服務和管理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公司最大的目標是利潤。 而目前小區內部分業主由于對物業服務不是很滿意,或因房屋質量、環境等問題,拒交、欠交、少交物業費,從表面上看,業主不能及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這種行為的確對物業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發展造成了影響,但是請讀者莫要忘記,在這個商品經的大潮中公司的“盈利”目標是,部分業主欠費物業公司怎能盈利,現實的盈利目標逼迫它盈利,為了盈利怎么辦?只好委屈其它的業主,降低服務質量,如保潔每天兩次改為兩天一次,設備巡查每天一次改為兩天一次,諸如此類。 也許有的欠費朋友說,欠費對付的是物業公司,服務水平暫時差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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