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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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市某住宅小區的王先生家中被盜,王先生報案后,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但很遺憾沒有當場抓住竊賊,現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業主表明,自己丟失財物價值8000余元,并按時交納物業費,要追究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的責任。那么物業公司應否賠償嗎? 解讀: 物業公司不應賠償。原因有二:第一,王先生若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因刑事案件未經審理,王先生的被盜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民事訴訟只能中止,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審理;第二,即使法院審理王先生的起訴,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們不難得出結論,物業管理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只能被駁回。 點評: 一、法律法規依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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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市某小區有一戶居民占用小區公共自行車車棚,搭建成了自家的儲藏室,周圍鄰居意見很大,但業委會、物業公司多次協調,該住戶都不肯自行拆除。此時業委會能否代表小區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 由于業委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所以,它不能代表小區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業主之間,一旦矛盾升級,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出面協調往往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實在不行。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點評: 根據鄭州市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的規定。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現實生活中也常常會出現一戶侵權,家家有意見,但又礙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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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小區內一號樓405室的李老太在雪后出門,在小區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斷右腿股骨頭,安全員發現后立即將李老太送進醫院。 經診斷為:右腿股骨頭粉碎性骨折,立即實施手術置換股骨頭,手術后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區內跌倒的,因為自己每月都交物業管理費,其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公攤,那么,她在小區道路上跌傷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幾經交涉,物業公司未做承擔,李老太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推上法庭。 審理: 物業公司沒有義務承擔李老太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 點評: 案例涉及小區內發生個人原因引起的意外傷害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是物業公司收費的依據,其中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中包括了小區道路的綠化管理費,李老太所交物業管理費中的公攤是屬于正常的收費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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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業主家中失火,造成小區設施損壞,物管公司在業主委員會授權下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造成的損害。成都錦江區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判決,房主江華宏(化名)賠償物管公司11萬余元。 今年3月17日晚,成都某小區的一住戶家里發生爆炸。因爆炸引起的燃燒極為猛烈,沖擊波和大量煙霧進入樓層通道。通道內的消防系統立即啟動,消防用水從23樓涌入電梯井道和相鄰樓層內,造成三臺電梯多處電源接口短路,并損壞了多處墻面和地面設施。后據公安機關調查認定,此次火災的起因是房內人員進行犯罪活動引起的。 物管公司稱,火災造成了144376.73元的損失。物管公司認為,公用設施損毀是因房內人員進行犯罪活動造成的,于是將房主江華宏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并支付尚拖欠的物業管理費794.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江華宏作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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